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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貫徹《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委第20号令),保障學校的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提高辦學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實驗室(包括各種實訓室、操作室),是隸屬學校管理,從事實驗教學、技術開發的教學或科研實體。
第三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要作到建築設施、儀器設備、技術隊伍與科學管理協調發展,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根據學校教學計劃研究和制定實驗教學任務。實驗室要完善實驗指導書、實驗教材等資料,安排教師和實驗技術人員,保證完成實驗教學任務,保證實驗開出率及儀器設備的完好率。
第五條 根據承擔的科研任務,積極開展科研實驗工作。努力提高實驗技術,完善技術條件和工作環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實驗任務。
第六條 各實驗室在确保完成實驗教學或科研任務的前提下,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技術開發,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活動。
第七條 完成儀器設備的管理、維修、計量及核定工作,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态,提高其利用率。
第八條 嚴格按照實驗室工作的各項規定,加強對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第三章 體 制
第九條 學校實驗室工作,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主管,教務處、人事處協同管理,并實行校、院(部)二級管理體制。
第九條 設備與資産管理處職責
(一) 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拟定實驗室建設工作條例;
(二) 組織院(部)制定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購置計劃,歸口拟定并審查儀器設備配備方案;
(三) 負責分配實驗室建設和儀器設備運行經費,并進行投資效益評估;
(四) 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的購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五) 負責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維修報廢等處置管理工作;
(六) 制定和完善實驗室管理制度,包括:實驗室建設規劃的制定和管理辦法、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儀器損毀丢失賠償處理辦法、儀器設備報廢處理辦法、儀器設備維修管理辦法等。
(七) 負責實驗室有關數據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八) 組織制定學校年度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目标,并參與檢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條 教務處職責
(一) 制定實驗教學計劃和課程表;
(二) 檢查和督導實驗教學的進度和質量,考核實驗工作量;
(三) 制定實驗技術人員進修和培訓計劃;
(四) 負責檢查實驗教學工作日志及相關的工作檔案管理;
(五) 制定和完善實驗教學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人事處職責
(一) 負責制定實驗技術人員定編方案;
(二) 負責實驗技術人員進出管理工作;
(三) 負責實驗技術人員考核、晉升、獎懲和職稱評聘;
(四) 根據實驗室建設管理辦法,制定和完善實驗人員的管理制度,包括:實驗技術人員定編辦法、實驗技術人員職稱評聘管理辦法、實驗技術人員進出管理辦法、實驗技術人員考核管理辦法。
第四章 規 劃
第十三條 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規劃,要納入學校總體發展規劃,要考慮環境、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
第十四條 實驗室的設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 有穩定的學科發展方向和飽滿的實驗教學或科研、技術開發等任務;
(二) 有符合實驗技術工作要求的房舍、設施及環境;
(三) 有足夠數量、配套的儀器設備;
(四) 有合格的實驗室主任和一定數量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 有科學的工作規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實驗室建設經費要采取多渠道集資的辦法。要從教育事業費、基建費、科研費等各種經費中劃出一部分用于實驗室建設。凡利用實驗室進行有償服務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實驗室建設。
第十六條 設備與資産管理處收到各院部上報的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購置計劃後,經過彙總整理,提請分管院領導召集有關部門(教學、人事、财務、基建等)的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共同會審,從學校的全局及專業技術方面來審查規劃的可行性。學校根據當年設備購置總經費按一定比例提取相應費用作為規劃論證、調研及設備采購的專項經費。
第十七條 實驗室建設規劃一經批準,實驗室的年度建設計劃就要嚴格按規劃執行,其中房屋規劃方案納入學校基本建設計劃,儀器設備的購置、運行、維護費要納入學校财務計劃,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與結構調整要納入學校的人事計劃。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條 實驗室要做好工作環境管理和勞動保護工作。凡經技術安全和環境保護部門檢查認定不合格的實驗室,要停止使用,限期進行技術改造,落實管理工作。待重新通過檢查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九條 實驗室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規和制度,定期檢查防火、防爆、防盜、防雷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要經常對師生開展安全教育,切實保障人身和财産安全。
第二十條 實驗室要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制。要定期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和水平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要實行科學管理,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要采用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對實驗室的工作、人員、物資、經費、環境狀态等信息進行記錄、統計和分析,及時為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提供實驗室情況的準确數據。
第二十二條 按照實驗室基本條件、實驗室管理水平、實驗室效益、實驗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評估指标體系細則,對學校的實驗室開展評估工作。評估結果作為确定年度考核結果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員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主任要由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覺悟,有一定的專業理論修養,有實驗教學或科研工作經驗,組織管理能力較強的相應專業的副教授(高級工程師)及以上人員擔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的實驗室主任由學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 負責編制實驗室建設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
(二) 領導并組織完成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實驗室工作任務;
(三) 搞好實驗室的科學管理,貫徹、實施有關規章制度;
(四) 領導本室各類人員的工作,制定崗位責任制,負責對本室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工作;
(五) 負責本室精神文明建設,抓好工作人員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 定期檢查、總結實驗室工作,開展評比活動等。
第二十六條 實驗技術人員的編制,要參照在校學生數,不同類型實驗教學、科研工作量及實驗室儀器設備狀況,合理折算後确定。
第二十七條 對于在實驗室中從事有害健康工種的工作人員,可參照國家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在嚴格考勤記錄制度的基礎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八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由實驗室主任根據學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國家對不同專業技術人員職責的有關條件規定及實施細則具體确定。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各類人員的職務聘任、級别晉升工作,根據實驗室的工作特點和本人的工作實績,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将定期開展實驗室工作的檢查、評比活動。對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要進行表彰和鼓勵,對違章失職或因工作不負責任造成損失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學校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各項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