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審核人: 發布人:發表時間:2016-12-01 點擊: 編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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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是學校固定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學校教學、科研、行政、後勤等工作正常運行的基本物資條件。 為了規範資産管理行為,強化科學管理意識,挖掘儀器設備潛力,依據國家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的儀器設備均為學校的财産,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必須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歸口負責。各使用部門要有一名負責人抓這項管理工作。

第三條 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其作用,切實提高投資效益。為   

此,要重視儀器設備的維護維修、功能開發、改造升級、延長壽命等工作,特别要做好貴重儀器設備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使用部門必須按照學校的發展規劃、專業建設、實際工作需要,制

定實驗室建設規劃。要注重發揮整體效益,切實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

 

第二章  儀器設備的範圍

第五條 學校所有的儀器設備,不管其購置經費來自何渠道(劃塊經費、科研

專款、自籌資金、校外投資、銀行貸款、捐贈等),均為本辦法管理範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儀器設備是指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且獨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态的專用設備。

第七條  儀器設備按其購置經費來源分為以下七類:

0 不可遇見經費   1 教育撥款    2 科研撥款

3 學校基建款     4 院(部)自籌、創收

5 銀行貸款       6 外單位捐贈

各使用部門必須按照學校的發展規劃、專業建設、實際工作需要,制定實驗室建設規劃。要注重發揮整體效益,切實提高儀器設備的利用率。

 

第三章  儀器設備的購置與驗收

第八條  各使用部門按照學校當年下達的經費指标,作出可行的用款、建設計

劃,上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原則上每年十二月底以前申報一次。設備與資産管理處會審平衡,報分管校長審批後,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按照政府采購的要求組織力量,統一購置。對專業性較強的儀器設備,則由使用部門協同設備與資産管理處購置。

第九條  各使用部門提出的儀器設備購置計劃審批通過後,必須認真填寫《儀

器設備購置申報表》,并一式三份,包括“名稱、規格、型号、數量、單價、台 (套)、生産廠家、主要性能指标”等,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審核、分管校長審批,并按相關規定審計後方能實施。

第十條 對于特殊、急用的儀器設備,有必要急購時,須經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同意、分管校長簽字後,計财處方可辦理借款手續,否則,設備與資産管理處不予辦理驗收手續,計财處不予報銷入帳。

    第十一條 凡購置、自制、調撥的儀器設備,由使用部門在到貨後的索賠期内

完成驗收工作并寫出驗收報告,不合格的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索賠要求。

第十二條 凡新添儀器設備,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未經設備與資産管理處驗收,計财處不得簽字報銷入帳。

第十三條 學校鼓勵院(部)利用創收經費購買儀器設備。

 

第四章  儀器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所有的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歸口管理,

統一建帳、分類、編号,各使用部門建分帳、建卡、釘(貼)牌,同時建立儀器設備的技術文件檔案。

第十五條 各使用部門對已驗收合格的儀器設備予以安裝、調試、維護、計量

和保養等工作,同時,應該設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進行定人、定崗、定責管理。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對全校儀器設備有合理調配權,以充分發揮其使用效能。

第十六條 各使用部門應制定一套儀器設備保管、維護和使用制度,制訂相應

的操作規程、技術規範,以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對其所管儀器設備負責,認真填寫《實驗室工作日志》,并做好使用維修記錄,切實做好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防塵、防潮、防火、防熱、防凍、防震、防鏽、防腐等工作,及時檢修,确保儀器設備完好率在90%以上。

    第十八條  未經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和各使用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

自行調換、借出、贈送、變賣、報損儀器設備。

    第十九條 各使用部門每學期做一次自查自檢,寫出書面報告,由單位負責人

簽字,加蓋公章後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設備與資産管理處每學年組織一次對儀

器設備的帳、卡 、物、牌的檢查,并将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校内儀器設備需調整、調動時,若在使用部門内部調動,由使用

部門自行解決,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調帳。若在使用部門之間調劑時,由需方提交書面申請,移方簽出意見,設備與資産管理處負責協調,辦理轉帳,移交、換牌等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使用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建立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主,本辦法解釋權歸設備與資産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