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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廢範圍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儀器設備報廢手續:
1、儀器設備的耐用期已過,無使用價值的;
2、儀器設備老化陳舊,機型已淘汰,技術性能落後不能滿足教學、科研及生産需要的;
3、儀器設備長期失修,主要零部件無法補充的;
4、主要基礎部件損壞嚴重,維修費用過高,繼續使用在經濟上不合算的。
二、報廢程序
1、申請報廢的教學儀器設備,由設備使用部門填寫“儀器設備申請報廢表”,說明報廢原因,報送設備與資産管理處;
2、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和使用部門組成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和審查;
3、設備與資産管理處集中申請表、審查意見并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4、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将已審批的報廢申請報送計财處及上級國有資産主管部門審批備案;
5、已批準報廢的儀器設備,由各使用部門和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分别辦理該設備的調賬手續;
6、使用部門将拟報廢的儀器設備搬運至指定地點;
7、拟報廢的儀器設備集中後由設備與資産管理處會同審計處、計财處等部門統一處理,回收殘值收入全部上交計财處作為設備管理基金。
三、報廢原則
1、儀器設備的賬、卡、物相符者方可辦理報廢申請;
2、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職守和違章操作等原因造成教學儀器設備丢失、損毀的,按丢失、損毀事故處理,不能按儀器設備報廢處理;
3、凡可用于作為教學模型的儀器設備,不能申請報廢;
4、整機拆散後或零散零部件不能申請報廢。
四、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此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解釋權歸設備與資産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