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建設規劃管理實施細則

審核人: 發布人:發表時間:2016-12-01 點擊: 編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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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建設規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校實驗室的建設和管理,保證學校的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提高辦學效益,根據williamhill威廉希尔官网《實驗室建設工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實驗室的建設規劃是針對學科建設和科研工作發展的需要,系統地編制實驗室建設規劃、儀器設備購置、人員配備、實驗教學任務等内容的發展計劃,是建好實驗室、管好實驗室、用好實驗室的基礎工作。

第二章  規劃制定的原則

第三條  實驗室的建設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要做到建築設施、儀器設備、技術隊伍與科學管理協調發展,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  實驗室建設規劃的制定要堅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綜合平衡、全面安排的原則。

第五條  儀器設備的選型要遵循使用原則、技術原則和經濟原則,即要求達到工作上适用、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的原則。

第三章  規劃的編制

第六條  各院(部)應根據學校發展總體規劃、專業和重點學科發展計劃、教學和科研任務及實驗室上水平、創特色、實現一定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等方面制定出實驗室建設發展規劃和儀器設備年度購置計劃。

第七條  各院(部)在編制規劃時要充分了解各學科的發展趨勢和發展前景,要掌握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規劃要立據充分,切合實際。

第八條  實驗室建設規劃的内容包括專業建設規劃、招生規模、實驗教學任務及内容、科研和技術開發計劃及内容、人員建設規劃、設備及設施規劃、制度建設、環保及安全要求。

第九條  各院(部)對規劃要進行認真審核,要注意本院(部)範圍内各專業之間的平衡,平衡的根據是教學任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各專業現有儀器設備的情況和協作共用的可能性以及專業技術人員和經費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  各院(部)在規劃中要明确各基礎實驗室和專業實驗室的功能、數量、面積,包括供電、供水、排污、噪音、特殊層高、運輸、電力電訊等要求。

第十一條  規劃的編制一般應自下而上提出,經實驗室主任審查,院(部)院長(主任)批準後提交設備與資産管理處并報學校審核批準。

第四章  規劃的論證

第十二條  各院(部)要組織教師對本部門的實驗室建設規劃進行充分的讨論和研究,并組織校内外本專業的專家學者進行充分論證和審議,确保規劃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第十三條  設備與資産管理處收到各院(部)上報的實驗室建設規劃和年度購置計劃後,經過彙總整理,提請分管院領導召集有關部門(教務、人事、财務、基建等)的負責人及有關專家共同會審,從學校的全局及專業技術方面來審查規劃的可能性。

第十四條  實驗室的建設規劃要納入學校及事業總體發展規劃,要考慮環境、設施、儀器設備、人員結構、經費投入等綜合配套因素。

第十五條  實驗室建設規劃一經批準,實驗室的年度建設計劃必須嚴格按規劃執行,其中房屋規劃方案納入學校基本建設計劃,儀器設備的購置、運行、維護費要納入學校設備購置計劃,專業技術人員的配備與結構調整要納入學校的人事計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的解釋權在設備與資産管理處。